深圳304am永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304am永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304am永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曹林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4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4,671,886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030016《验资报告》验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134,671,886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749,999,912.1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719,949,913.02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公司签署了如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69110155000000189,该专户用于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州应当依据《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广州的调查与查询。广州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广州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刘亚勇、石峰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州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州。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开户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广州,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邮寄给广州。
七、广州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广州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州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州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州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广州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广州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广州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如广州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广州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广州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
若至持续督导义务完成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特此公告
深圳304am永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